发布时间:2025-09-07 来源:丢三忘四网作者:理性看球勿战
极目新闻记者 王柳钦
9月6日晚,43岁女子张某萍在辽宁营口遭前夫张某铭殴打不幸离世,留下一名8岁女儿。9月7日,该女童同母异父的姐姐于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妹妹目前由自己照看,而孩子生父(张某铭)的其他亲属至今未联系她。
于女士此前在ICU抢救(受访者供图)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张某萍是黑龙江人,与于女士父亲于2015年离异。2017年,张某萍嫁给了辽宁营口盖州市卧龙泉镇娘娘庙村的张某铭,两人育有一女,今年8岁。婚姻存续期间,张某铭多次殴打张某萍,虽然于女士多次阻拦,甚至报警处理,但张某铭仍肆无忌惮,连妹妹也告诉于女士她曾被生父张某铭打骂。2025年2月17日两人终于离婚。营口市盖州市卧龙泉镇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张某铭已被立案调查,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9月7日,极目新闻记者联系到于女士,她表示,她今年24岁未婚,目前母亲(张某萍)的遗体仍在殡仪馆,8岁的妹妹也一直跟在自己身边,“没人要她,只能我带着,没有别的办法”,截至目前,妹妹的其他亲属始终没有联系过她。
今年1月25日时,8岁的妹妹用张某铭的微信联系过于女士,让她赶快报警,称张某铭殴打她母亲,她现在在爷爷家,“我爸也给我扇了个嘴巴”。
极目新闻记者就此咨询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他认为,张某铭在婚内以及离婚后多次对女子实施暴力,具有故意伤害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大,客观上造成了女子死亡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张某铭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量刑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幅度内确定,法院可能在量刑时从重考量,最高可判处死刑。
对于8岁女儿监护权的问题,广东哲清律师事务所马俊哲律师认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因此,就单纯的监护人而言,爷爷奶奶的顺位是高于姐姐的,不过《民法典》第三十一条也有规定: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就是说,如果姐姐认为爷爷奶奶不合适做监护人的,也可以申请变更。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074和1075条的规定,有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兄姐,都是有扶养义务的,也就是说,即便确认了监护人是姐姐,但是未成年妹妹的生活费学习费是需要爷爷奶奶和姐姐平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