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发表
法治日报记者 张淑秋
今年年初,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英国某知名企业诉四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500万元赔偿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为类案审理树立了行业标杆。
据悉,该案原告系英国某公司,其名下动画火车形象及相关商标在全球享有盛誉。经厦门中院审理查明,被告方自2015年起,持续生产、销售带有近似标识的轨道玩具产品,并通过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及海外购物网站广泛铺货,累计交易金额巨大。
厦门中院认定,本案符合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适用条件:
被告方作为同类商品经营者,在明知原告商标具有全球知名度的情况下,非但没有合理避让,反而故意攀附涉案商标,恶意抢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假冒涉案商标,积极主动追求仿冒和混淆的效果。此外,被告方分工协作,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目的性、组织性、隐蔽性,主观故意明显。
本案中,原告主张以近年同类型行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平均毛利润率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其在玩具行业内的经营者地位与原告援引的公司存在巨大差异。
厦门中院认为,被告方虽不承认原告公司主张的计算方式,但未能就赔偿数额的计算提出自己的依据及方法,特别是在法院责令被告方提交销售数据、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时,被告方拒绝提交,其行为已构成举证妨碍;此外,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销售仿冒产品的利润率要高于销售品牌产品的利润率。
故厦门中院对于原告的计算依据予以认可,该观点在本案二审时亦得到了福建省高院的支持。在被告方拒不举证的情况下,厦门中院按“优势证据”规则以取证销售额乘以同类行业平均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500万元的诉请,并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及生产模具。
{loop type="link" row=1 }{$vo.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