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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公司“员工私自不加班”被罚,劳动部门: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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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公司“员工私自不加班”被罚,劳动部门:违法违规

  发布时间:2025-09-08 17:58:19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9月5日讯 本-西蒙斯在2025-26赛季开赛前两个月仍处于。

9月5日,一网友在社交平台晒出一则通告并表示,“不加班就罚钱,这是哪门子道理?”相关图片显示,广东东莞一公司发布通告称:员工房某某晚上未经主管同意,私自不加班,多次沟通仍拒不配合,给予记大过一次,罚款100元。若再次出现类似违规行为,将从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什么叫私自不加班?”此帖子引发热议。

9月8日,发布处罚通告的公司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该员工所在岗位每天10个小时上班时间是固定的,但他在8月23日、27日没上满规定时间,对其进行了处罚。对此,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对“私自不加班”员工罚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有网友发帖称,东莞一公司发布通告称员工私自不加班罚款100元。网帖截图

记者看到,发帖网友晒出的处罚通告来自有余包装(东莞)有限公司,通告称:“兹有啤机组刀模员房某某(工号B00600)于2025年8月23日、27日晚上未经部门主管同意,私自不加班。鉴于该员工未按规定执行加班安排,且多次沟通仍拒绝配合,情况属实。为了严肃公司的纪律,现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奖惩制度的惩罚规定第三条第K点,给予该员工记大过一次,罚款100元。若再次出现类似违规行为,公司将依据制度从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公司考勤纪律与工作安排,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此帖引发网友关注,有网友表示,“什么叫私自不加班?员工有权利选择不加班。”还有网友表示,这则处罚证明了该公司强制员工加班。9月6日,上游新闻记者联系上发帖网友,不过该网友表示,他并非通告中被处罚者,相关帖子只是转发。

天眼查显示,有余包装(东莞)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朱平沙工业区,是一家以从事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为主的企业。9月6日,上游新闻记者以应聘者身份联系上该公司一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证实了上述处罚通告的真实性,并表示内有“隐情”。该工作人员称,房某某是刀模员,其所在岗位员工固定都是“8+2”,即一天上10个小时的班,工资是包含正班工资和加班工资的。房某某在该厂上了很长时间的班,一直以来,由于管理人员疏于管理,房某某都没加过班。“他一天上8个小时,工资也照发,那肯定是不行的呀。现在生产总监发现了个问题,要对其纠正,他就不服。”

该工作人员透露,纠正过后,房某某也上满了“8+2”,但8月23日和8月27日晚,房某某没有加班。“他说他有事,主管也没同意, 他就走了,然后又找他沟通,他也不听,他就是自己想干嘛就干嘛。”所以公司对其进行了处罚。对于该公司内部通报被发到网上的事,“这几天都有人打电话过来,问这个通告是怎么回事。”

9月8日,上游新闻记者根据处罚通告上公布的电话,再次致电有余包装(东莞)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员证实了处罚通告的真实性,并印证了上述工作人员的说法。那么,员工是否有权利选择不加班呢?记者追问。该工作人员表示,“奶茶视频APP都是固定的‘两班倒’,每天10个小时是固定的。招工的时候,就给他们说了。”

有余包装(东莞)有限公司的处罚是否合理?8日上午,上游新闻记者致电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法制科一工作人员表示,“罚款是不行的。罚款肯定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记大过’是否合理,还需要看他们(公司)具体个人规章制度是怎么规定的,还要看这个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符合制定流程。”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劳动法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同时,劳动法第43条明确,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强制加班的行为,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企业违法加班,并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该公司以不加班为由对员工进行罚款,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上游新闻记者 李坐廷)p>